本文分享对协助签约场外期权SAC协议的一些思考,为了便于理解,文中引用了SAC协议原文版权属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不作为任何商业目的之使用,本文为个人经验分享,仅供同业交流使用。
近几年,券商和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协助签约场外期权SAC协议业务蓬勃发展,作为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标准文本,是约定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本文对三大协议体系、协议的三大基石、协议重点条款对SAC主协议、补充协议的思考。协议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参照协议的基础上,针对证券期货业开展场外期权、收益互换、远期交易制定的标准化协议模板。协议系列包括主文件、补充文件、定义文件。因目前签约场外期权协议交易,可能面临两个交易对手方同时签订SAC协议和NAFMII协议的情况。为排除两个协议未能构成“单一协议”带来的净额结算障碍,可以考虑使用桥梁协议等方式来实现两类协议项下的各个交易适用净额结算的机制(过桥协议主要内容:发生过桥事件的处理,项下未完成的交易提前终止将被视为NAFMII协议项下的一项被终止交易)。
据统计,协助签约场外期权SAC协议大会三年累计洽谈签约项目635个,涉及意向投资总额超2.1万亿元,为全球投资者构建新赛道、新战略,加快人才、技术、资金、资源汇聚,坚定投资信心的重大投资平台。
机构准入“523”,证明材料应规范
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协助签约场外期权SAC协议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机构投资者。
1.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2.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