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注册公司地址的要求(注册公司地址怎么填写)

横琴注册公司地址的要求(注册公司地址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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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自贸区在设计之初,为了招商引资,吸引商户入驻,为企业注册提供虚拟地址,集中办公。到目前为止横琴注册公司已经接近6万家,但是有很多的空壳公司及为运营公司,横琴企业管理委员会为了加强横琴新区商事主体集中办公区域管理,维护新区市场监管秩序,促进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印发了《横琴新区商事主体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办法》,要求横琴企业地址到期后必须进行续签,旨在从根源上清除横琴新区空壳企业,提高整个区域入驻企业的质量。

横琴注册公司地址的要求

1、地址要是实际地址,商品房或商业性质;

(横琴虚拟地址已不能使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9月17日正式挂牌后政策已调整,虚拟地址无法续期,如涉及变更,虚拟地址无法使用,处理方式如下:政策变动前,虚拟地址还未到期,可以继续使用;虚拟地址已到期,需要变更实际地址,才能变更其它业务。)

2、地址要有房产证或产权证明;

3、分割地址要现场核实;

4、地址未被注册使用。

按照我之前的了解,商品房地址每月约800~1000元;办公楼地址每月约1200~1500元。

横琴新区商事主体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横琴新区商事主体集中办公区域管理,维护新区市场监管秩序,促进新区改革创新发展,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和《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横琴新区商事主体集中办公区域有关事项的通知》(珠横新办函〔2015〕89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事主体集中办公区域(下称集中办公区域),是指根据有关规定,由区管委会认可的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单位提供和管理,允许多家商事主体使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单位(下称管理单位),是指区商务局和其它由区管委会授权的招商引资服务机构。

管理单位设置集中办公区域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商事登记机关实地检查后符合住所条件的给予备案。

第三条 可以入驻集中办公区域的商事主体类型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第四条 集中办公区域入驻商事主体(下称入驻商事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属于横琴新区商事登记机关辖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经营场所不属于横琴新区商事登记机关辖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

入驻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横琴新区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管理单位申请入驻集中办公区域:

(一)属新区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引进人才的项目或者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其它重点项目的,可以向区商务局申请入驻集中办公区域;

(二)在一体化区域香洲片区拥有经营场所的,可以向区商务局申请入驻集中办公区域;

(三)属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其他招商引资服务机构引进的项目,可以向对应的集中办公区域管理单位申请入驻集中办公区域。

第六条 (一)申请入驻集中办公区域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拟设立商事主体:提交由全体出资人签署的集中办公区域住所申请表、集中办公区域住所使用承诺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已设立商事主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的集中办公区域住所申请表、集中办公区域住所使用承诺书以及商事主体资格证明;非由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属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情形的,还需提交经营场所证明。

(三)集中办公区域住所申请表和集中办公区域住所使用承诺书的格式,由区商务局统一制定(详见附件1、2)。

第七条 管理单位同意商事主体入驻集中办公区域的,向商事主体出具集中办公区域住所使用证明。

集中办公区域住所使用证明的格式,由区商务局统一制定。

使用证明中载明有效期限(详见附件3)。

集中办公区域住所使用证明应当包含申请入驻集中办公区域商事主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说明。

第八条 商事主体入驻集中办公区域的,其登记的住所应当标明“(集中办公区)”字样。

第九条 入驻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商事登记机关关于住所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入驻商事主体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针对其住所的实地检查,确保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书能够正常送达。

入驻商事主体应当向管理单位提供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2个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联络方式信息。联络方式信息发生变更的,入驻商事主体应当及时告知管理单位。

第十条 管理单位协助入驻商事主体处理针对集中办公区域住所的检查、文书送达及其它来访来函。双方应当就上述事项的处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相关部门对入驻商事主体的住所进行检查的,管理单位按照与入驻商事主体约定的联系方法即时通知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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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24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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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4026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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