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税务申报新规
作为全球法制建设最全的地区之一,香港政府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中的规定:已经成立的香港公司每年都需要进行审计和报税,且审计必须委托给香港执业核数师进行出具。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客户在有营业的情况下,没有委托香港执业核数师进行审计,而是选择零申报,即客户在收到税表申报时,不提供任何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直接在税表上各项填0或Nil。这种做法是极其不合规的。
注:利得税报税 表指明的佐证文件包括 :
( 1 ) 评税基期内经签署证实的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及综合收益表/损益表;
( 2 ) 说明如何算出应评税利润( 或经调整的亏损)的计算表与有关附表;以及
( 3 ) 利得税报税表的附注内指明的其他文件及资料。
也就是说香港公司无论是否有利润,每年都必须做账审计。如果公司不做审计报告,税表若提交时未提供佐证文件(审计报告)直接零申报税表的话,税局将直接默认未交,查到逾期直接下发罚款或者强制评税(仍未处理最严重将下发法院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