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原本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指的是投入与产出比,在被引入到法学领域后,就出现了与正义、自由、公平、秩序等法的价值并行的法的效率价值。
法经济学认为,所有的法律问题归根到底都是经济问题,都是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有效配置资源、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从而实现更好增长的问题。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经济的效率性更是要求法律应当具有效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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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拍卖法律关系中“一人国际拍卖竞拍系统”行为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人国际拍卖竞拍系统有效。理由在于:竞买人之间的竞争从拍卖公告发出后就开始了,只要遵循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完成拍卖公告发布、拍卖标的展示、拍卖的实施等程序,就达到了公开竞价的要求,一人国际拍卖竞拍系统不违反拍卖法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人国际拍卖竞拍系统无效。理由在于:根据拍卖法第三条的规定,一个竞买人不能展开竞价,也没有所谓的高应价者,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加时,拍卖才可以进行。笔者认为,从法的效率价值角度分析,应当确认一人国际拍卖竞拍系统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