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我国哪些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 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类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 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 增值税。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 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 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4.婚姻介绍服务。5.殡葬服务。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 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 取得的收入,但是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 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对于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 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 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的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14.个人转让著作权。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16.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 输收入。17.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的代理服务。18.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1)国家助学贷款。(2)国债、地方政府债。(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5)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6)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 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 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 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7)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 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19.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除 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2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 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21.再保险服务。(1)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2)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 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 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 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 活动。22.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内地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 所上市股票。(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和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产生的利息收入。但是,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 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 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24.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 (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 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 000万元。(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平均年担保费率二本期担保费收入4■(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x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 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 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2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 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 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 000万元人民币。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 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 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 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 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27.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 -2010) 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 -2010)等规定。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 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 值税。29.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 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 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 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30.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31.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32.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3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3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35.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 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 屋产权。36.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3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 权(不含土地使用权)。38.随军家属就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 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39.军队转业干部就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 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 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40.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 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41.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42.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 增值税。4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 入免征增值税。4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45.对下列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1)注册在上海、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2)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 航运保险业务。(3)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46.对shebao基金会、shebao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shebao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 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47.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4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guojiaji、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 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49.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 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 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