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基础法规是什么?
开曼群岛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基础法规主要包括《开曼群岛仲裁法》(the Arbitration Act, 2012)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Enforcement Act )。
一、《开曼群岛仲裁法》
开曼群岛是英国的海外领土,其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基础法规主要根据《开曼群岛仲裁法》。该法规于2012年生效,用于规范开曼群岛的仲裁程序。在该法律中,“裁决”定义为仲裁庭对争议实质的裁决,包括任何临时、中间或部分裁决。《开曼群岛仲裁法》赋予开曼法院承认和执行国内和国际仲裁裁决的权力。
《开曼群岛仲裁法》基本上采用了国际仲裁实践和标准,包括根据《联合国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制定的仲裁程序规则。它确保了仲裁程序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并提供了与国际仲裁裁决有关的识别和执行程序。外国仲裁裁决在经过程序审查后,可以在开曼群岛得到承认与执行。
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Enforcement Act),或称《纽约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规定,外国仲裁裁决可在缔约国随时执行。英国政府于1980年将《纽约公约》延伸至开曼群岛。
该公约是国际上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法律框架,对开曼群岛的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起到重要作用。根据《纽约公约》,缔约国同意承认在其他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并按照其国内程序规则执行仲裁裁决。
三、总结
,开曼群岛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基础法规主要包括《开曼群岛仲裁法》(the Arbitration Act, 2012)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Enforcement Act ),这两部法律提供了开曼群岛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法律基础,确保了外国仲裁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承认和执行。
开曼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在开曼群岛,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受2012年《开曼群岛仲裁法》(the Arbitration Act, 2012)和《外国仲裁裁决执行法》(the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Enforcement Act )约束。根据《外国仲裁裁决执行法》第6条和第7条的执行规定,来自任何外国的任何仲裁裁决均可在开曼群岛承认与执行。下面是一般情况下开曼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概述:
1. 提出申请:当事人可以向开曼群岛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外国仲裁裁决执行法》第6条要求,申请裁决的当事方在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时提交一份裁决的原件或核证副本以及仲裁协议的副本,并在适当情况下附上经核证的译文。
2. 法院审查:当事方提出申请后,开曼群岛法院将进行审查,确保其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审查内容包括检查仲裁程序是否公平、裁决是否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下做出等。此外,法院还会审查裁决是否存在违反公共政策的情况。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可能要求补充文件或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3. 判决或裁定: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情况作出判决或裁定,决定是否承认仲裁裁决。根据《开曼群岛仲裁法》和《外国仲裁裁决执行法》,法院只以极其有限的理由拒绝承认一项国外仲裁裁决。
4. 执行程序:如果该外国仲裁裁决被确认,当事方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申请执行。如果开曼群岛法院决定批准承认和执行该裁决,该裁决将被视为具有与开曼群岛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执行程序将根据法院的命令进行,可能涉及资产冻结、查封或其他执行措施。
申辩程序:如果有相关方认为不应该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他们可以提出申辩。申辩人有14天的时间(如果该命令是在司法管辖区以外送达的,则根据法院规定的期限)对执行提出质疑或申请撤销。法庭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并作出决定。如果有必要,法院可以安排审理,以审查申请和反对申请双方的论证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