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满足哪些条件才可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1、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2)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3)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配,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以上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4)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1、设立地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含军队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3)《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4)申请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的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6)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出版专业及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的培训证明复印件(至少8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4人;在这8人中,中级以上不少于3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2人);
(7)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8)《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9)已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须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 料,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无须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但应作出说明;
(10)《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2、设立军队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1)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申请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3)《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4)申请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的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7)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8)《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10)《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3、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3)申请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5)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6)《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7)已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须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 料,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无须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但应作出说明;
(8)《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办许可证审批流程
1 提出申请
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审批
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3 审批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 办理手续
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 领取登记表
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
6 发放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7 备案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办理许可证所具备的条件
1 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2 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3 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 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5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6 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7 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8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适用的企业
网络出版许可证主要是针对公司而言,这里的公司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的企业,具体的业务分为四大方面:
1 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2 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3 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4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提出申请。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批准的,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无证开展业务所受处罚
未经批准,即没有按时办理网络出版许可证的,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