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危房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服务
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危房等级划分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1.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1.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1.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1.4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2局部危房
2.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2.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2.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2.4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2.5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
2.6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2.7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编辑本段危房及危险点处理
1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2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3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危房安全检测鉴定项目实例分析:
1、结构验算
取楼面活荷载2.0KN/m2、屋面活荷载0.5KN/m2,按实际所检测砌筑砂浆等级M2.5、砖砌体抗压强度MU10,对该房屋⑧轴横墙进行承载力验算,结果表明该承重横墙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根据《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6.3.2条,评定该房屋的主要承重构件的安全性为Bu级。
2、结构整体性
⑴ 结构布置
该房屋局部纵墙采用空斗墙砌筑,不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
⑵ 构造柱、圈梁设置
经现场查勘,房屋四角及③、⑥、⑦轴纵横墙交接处设有构造柱,但楼梯间四角未设置构造柱。不符合《砌体结构计规范》10.2.4条要求。
房屋的一~五层楼面及屋盖所有纵、横墙均设混凝土圈梁。
圈梁截面尺寸基本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无裂缝或其他残损,基本能起封闭系统作用。
⑶ 结构间的联系
设计基本合理;锚固、连接方式基本正确,基本无松动变形。 根据《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6.3.4条,评定该楼房的结构整体性等级为Bu级。
综上,根据《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6.3.1条,评定该楼房的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为Bu级。
㈢ 围护结构系统
围护墙体局部粉层脱落,屋顶局部有渗漏现象,门窗框局部有破损现象、门窗玻璃破碎现象。
评定该房屋围护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为Cu级。
三.鉴定
综上分析,根据《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8.1.2条规定,确定该房屋的安全性为Bsu级,即:安全性略**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尚不显着影响整体承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