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广告审查的程序是:承接登记;审查人员初审;广告业务负责人终审;建立审查档案。
对末查验证明、核实内容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 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 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告审查的内容
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文件证明:
1、营业执照和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
广告审查的范围包括几个方面:
1、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查看广告客户有无做某项内容广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当广告内容所涉及的事项超出广告客户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时,做出不予出具证明或承办的决定。
2、审查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
查看广告是否含有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查看广告内容的表现形式是否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凡广告中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做出不予出具证明或承办的决定。
3、审查证明文件,查验广告客户应当提交和交验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当证明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时,做出不予承办或出具证明的结论。
广告审查程序
阶段一:承接登记
广告经营者接受广告主提出的广告审查申请时,先要进行登记,对广告主的一些基本情况,如姓名、地址、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进行登记,并按照广告法规的相关规定,向广告主收取广告主主体资格证明和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阶段二:初审
完成承接登记后,广告审查人员开始初审工作,把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与广告主所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或材料一一进行对照,按照广告法规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完成后,广告审查人员应提出初审意见,交复审人员进行复审。
阶段三:复审
初审完成后,广告业务负责人应对广告审查人员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提出复审意见。
根据复审意见,决定是否准予进行该广告的代理或发布。
阶段四:建立广告业务档案
广告审查完成后,有关承接登记、初审、复审全部过程的记录材料应进行归档,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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