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税务疑难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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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税务疑难该如何解决

税务机关目前在上述文书中所填的缴税期限一般为15日,该期限主要依据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由于“纳税前置”条款的规定,纳税人必须先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纳税前置”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期限,在一定意义上赋予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催缴税款的功能。

在此,不难发现的是“纳税前置”条款实则延长了一般行政复议“60日”的申请期限,理论上15日+确认期限+60日,实践中操作起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远远超过六十日。在税收实务操作中,很多税务机关还是按照“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60日的申请期限,不考虑案件的性质是否为纳税争议案件,这种做法很明显是错误的。

陆 纳税争议案件中,复议机关不受理时不得就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鉴于纳税争议案件“双前置”的规定,在纳税人未予以清税的情况下提起复议,复议机关通常会不予受理。此种情况下纳税人如何继续救济,是否可直接就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各地法院裁判不一。但就高院的裁判观点来看,不支持行政相对人就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高院在裁判文书(2018)高法行申947号中认为,复议前置案件经过复议程序实体处理,才能视为经过复议。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予答复,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不能视为已经经过复议,未经复议当然也就不能一并或单独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一起税务争议案件中,如果行政相对人就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且纳税争议案件复议前置,行政相对人也就无法提起诉讼程序,但是这并不影响行政相对人就税务处罚决定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六个月,只要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在法定期限内。税务处罚决定是独立于税务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此观点不一),另外由于就税务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救济程序无需复议前置。因此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超过复议期限并不影响行政相对人对税务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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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24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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