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的时候,除了要遵守投资目的国的法规条例,也要注意本国政府对境外投资的相关规定。
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政府出台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
1.核准
开展特定对外投资的企业,需要先报相关机关核准。
对象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敏感性项目
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2、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具体表现为:
a.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b. 跨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c. 新闻传播;
d. 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A. 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B.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C.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D. 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E. 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核准机关
A、B、C类项目交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交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程序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
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投资主体情况;
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 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2.备案
开展特定对外投资的企业,需要先报相关机关备案。
对象
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非敏感性项目
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备案机关
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程序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
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备案机关提交
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 2 年。确需延长 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 30 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 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3.报告
报告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应填报的月度、年度信息;对外投资并购前期事项;
对外投资在建项目进展情况;
对外投资存在主要问题以及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保护资源环境、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等
时间
每半年一次
4.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