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危险性鉴定程序:
1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井进行现场查勘;
3 检测验算:对房屋现状进行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 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5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 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二、危房评定方法
1 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2 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
3 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4 第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
那么哪些房屋应该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2)承重结构开裂、变形的;
3)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4)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可能导致承重结构损坏的;
5)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房屋使用过程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
(一)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二)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三)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四)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