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的国际税收和反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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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的国际税收和反比规则

1. 美国本地公司常见的反比规则。除了小型企业豁免利息开支抵扣限额以外,其他企业可抵扣利息开支不超过年度经调整后应纳税所得的30%。向关联方支付利息有很大可能被视为股息,从而无法在税前扣除。此外,对于大型跨国公司而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5亿美元或以上),如果向外国关联方支付的服务类开支(包括特许权使用费等项)发生“超标”,则会触发额外的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base Erosion and Anti-Abuse Tax,BEAT),导致对这些超标的开支“补征”税款。由于科技企业的快速增长特性,其进入BEAT门槛的难度远比传统行业为低。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原本注册在美国的创业企业而言,如果采取“搭建美国红筹”的方式让一家开曼公司持有该创业企业的股权/资产,而股东不发生变化,则可能会涉及较为复杂的重组规则,并很可能导致该开曼公司被视为一家美国公司。

2. 关联交易合规。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需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需要根据规定准备同期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企业集团而言,由于可选择按照单一纳税人合并计算缴纳联邦所得税,所以集团内的关联交易问题通常不突出,主要的关联交易合规义务与风险来源于跨境关联交易。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税收法律实践中,“成本分摊协议”(Cost Sharing Agreement,CSA)的申报流程较为顺畅,可以提供备案制和审批制两种申报选择;通过CSA安排一家美国公司可以和境外关联公司就某种无形资产(通常是技术产品或者新药)的开发过程达成协议,在该等资产开发完成后,各自按约定拥有使用权/所有权,而无需再根据前述关联交易原则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一事项对于一些拟同时开发美国和其他国家市场的科技企业来说非常便利。

3. 美国本地公司的海外投资反比规则。根据美国税收法律项下的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CFC)规则,受美国纳税人控制的外国公司,其投资性利润(如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Subpart F Income,根据税收法律相应的范围要更比单纯的投资性利润更广范一些)应被视为在取得当年即汇回给美国纳税人股东;进一步地,在2018年度以后,受控外国公司的其他利润(包括经营利润),也会根据一定调整规则,被视为由美国纳税人股东取得(Global Intangible Low-taxed Income,GILTI),适用一个较低的实际税率(2025年度及之前,公司纳税人的低实际税率为10.5%)。即便海外的参股实体不构成CFC,若其被动性资产或被动性所得超过一定限额,也会适用相应的反比规则。这些反比规则对于投资海外市场的美国企业而言通过相应税务规划均可降低潜在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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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24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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