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榔干果进口申报
槟榔干果进口申报时须按照进口食品的要求,办理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出口商代理商备案,依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之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相关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根据植物源性食品准入要求,从下列国家或地区进口(干的槟榔果)
马来西亚
缅甸
泰国
印度
印度尼西亚
越南
中国台湾
药用槟榔进口申报
药用槟榔进口申报时须按照进境中药材的要求,当凭下列材料,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符合海关总署要求的检疫证书;原产地证明、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依据《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进口药材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进口药材备案,可采用无纸化方式向海关申报,以备核查。
海关查发
近期黄岛海关查发4批进口申报品名为槟榔干果的货物,总重量133040千克,货值137871美元。通过现场查验及实验室鉴定,确认均为槟榔种子,属于《中国药典》药材和饮片中定义的药用槟榔。4批货物的进口商通过伪报品名用途,将药用槟榔种子以槟榔干果名义申报进口,后辩称实际用途为食用香辛料,却无法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不得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黄岛海关依此对该批货物做退运处理的决定,其中1批已在监督下实施退运处理。
海关提醒
如实申报货物真实情况是进口商的义务,保证进口食品的安全是进口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