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的果实通常由两颗椭圆形的果实相对组成的,互相衔接的一面为平坦的接面的,称为平豆,但也有由一颗圆形豆子组成的,成为圆豆。
咖啡豆品种常见的以阿拉比卡(Arabica)、罗布斯塔(Robusta)及利比里卡(Leberica)三种咖啡豆为主,流行的咖啡品种只有阿拉比卡、罗布斯塔。
一,咖啡种类及产区1.以咖啡豆外形分,可分为平豆与圆豆。
咖啡的果实通常由两颗椭圆形的果实相对组成的,互相衔接的一面为平坦的接面的,称为平豆,但也有由一颗圆形豆子组成的,成为圆豆。
2.以咖啡豆加工方式分,常见可分为日晒法(干燥法)、水洗法、半水洗法(蜜处理法)。
采收后的咖啡豆一定要立刻进入处理程序,否则会开始发酵,使咖啡豆产生异味,不同的加工方式会形成不同的风味。
二,进口税号及申报要素根据报关品名和市场流通领域消费者的认知习惯,将咖啡大致分为八大类型:1.咖啡生豆 成熟的咖啡果实,通常被称为咖啡浆果(咖啡樱桃),咖啡浆果内有两粒或一粒扁平椭圆形的咖啡种子,这就是咖啡豆。
咖啡浆果去除果皮、果胶质等部分后,通过日晒等方式使咖啡豆含水量降至11%~13%左右。
视市场需要,可以进一步采用浸除工艺,可将咖啡生豆浸入各种溶剂提取咖啡碱,浸除咖啡碱后的生豆又叫低因咖啡生豆。
根据国际认定的标准,经过低因处理的咖啡生豆,所含咖啡因重量不得超过生豆的0.1%,也就是说100g低因咖啡生豆的咖啡因含量不得超过0.1g。
归入税号:0901.1100(未浸除咖啡碱的咖啡生豆)0901.1200(已浸除咖啡碱的咖啡生豆)规范申报要素:品名;制作或保存方法(豆、粉等,未焙炒且未/已浸除咖啡碱);品种;产区。
2.咖啡豆(已焙炒) 将咖啡生豆在高温下烘焙或炒制,产生浓郁的咖啡香味,可直接作为食用咖啡的原料。
归入税号:0901.2100(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豆)0901.2200(已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豆)规范申报要素:品名;制作或保存方法(豆、粉等,未焙炒且未/已浸除咖啡碱);品种;产区。
3.咖啡粉 在已烘焙的咖啡豆基础上,手动或利用机器将其研磨成粉状。
磨成粉后的咖啡容易氧化散失香味,通常在烹煮前才进行研磨。
归入税号及规范要素:同咖啡豆(已焙炒) 4.挂耳咖啡 咖啡豆磨粉后装入滤袋密封的便携式咖啡。
饮用时,沿密封线撕开滤袋袋口,撑开两侧纸质夹板扣在杯沿上,缓慢用热水注入滤袋中的咖啡粉后即可饮用。
归入税号及规范要素:同咖啡豆(已焙炒) 5.速溶咖啡粉 俗称“黑咖啡粉”。
主要是由咖啡豆经过烘焙、萃取以及蒸发后再进行冷冻干燥,完成金属检测后灌装入罐。
归入的税号:2101.1100规范申报要素:品名;成分含量;包装规格;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
6.三合一速溶咖啡 主要成分为白砂糖、葡萄糖浆、植物油、速溶咖啡,还添加少量的稳定剂、乳化剂、抗结剂、色素等。
归入的税号:2101.1200规范申报要素:品名;成分含量;包装规格;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
7.胶囊咖啡 咖啡豆磨粉后装入铝制或其他材质的胶囊杯或丸内,抽真空或充入无害的惰性气体(如氮气),起到隔绝氧气、延长保质期的作用,杜绝了普通咖啡豆或者咖啡粉接触空气后氧化变酸等问题。
归入的税号:2101.1200规范申报要素:品名;成分含量;包装规格;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
8.咖啡饮料 主要成分为水、咖啡萃取液、白砂糖、奶粉、乳化剂、酸度调节剂等,开罐直接饮用。
归入的税号:2202.9900规范申报要素:品名;成分;包装规格;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
三,检疫准入要求1.咖啡生豆(0901110000、0901120000)目前有包含埃塞俄比亚、巴西、印度尼西亚、中国台湾等41个国家和地区的咖啡生豆可以准入输华,中东欧17个国家均不在输华准入目录内(与咖啡豆原产地有关)。
具体可登录“中国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 热点 / 进出口食品 / 信息服务 /业务信息”栏目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查询,也可直接登录http://43.248.49.223/index.aspx查询,该名单动态更新(最近更新的国家为玻利维亚)。
2.咖啡豆(已焙炒)及制成品、咖啡饮料无输华准入要求。
四,通关指南进口咖啡生豆、咖啡豆(已焙炒)及制成品、咖啡饮料通关一般流程: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申报—检验检疫—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不合格的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特殊要求:玻利维亚输华咖啡豆的生产、加工企业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由玻利维亚主管部门注册并推荐,经海关总署审核认可并注册登记。
企业注册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国内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咖啡前向其注册所地海关备案。
同时,通过中国海关总署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具体要求及程序可登录“中国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栏目查询,企业也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https://www.singlewindow.cn/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栏目提出申请。
五,报关资料准备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可自主选择通关现场办理申报手续。
报关时应当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凭证;2.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名称及备案号、上一批次的进口和销售记录;3.输出国(地区)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如卫生证明);4.进口预包装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5.涉及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6.其他应当随附的证书或文件。
实施无纸化申报的应按无纸化相关要求执行。
进口商应当自行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六,进口商要求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