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贵州融资担保公司包金融局变更
老客户委托转让一家贵州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五千万的,公司业务已经开始逐步清算,当前没有在执行的诉讼异常,没有金融局的处罚,年检已经做完,担保公司是自然人加法人股控股,且全部转让,转让方这边在金融办有一定的人脉关系,可以全程负责变更事项,周期两个月左右就能搞定。可以配合增资。如您需要欢迎随时联系~(主页头像有联系方式)
另有全国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典当行转让,全部都是带着法人股一起转让的,如您需要,随时详聊~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申报企业名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