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角度看,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主要有以下重大变化:
重视调解和解。与现行行政复议法将调解范围局限于行使自由裁量权及行政赔偿、补偿方面的两大类案件相比,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所有行政案件都可以调解、和解,体现了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
程序准司法化。增加关于行政复议证据和普通程序应听取当事人意见的规定,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组织听证,对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严谨程度提出更高要求。
增设简易程序。增设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等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由普通程序的60日缩短为30日,对办案效率提出更高要求。
细化复议决定。细化了行政复议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的适用规则,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复议决定形式。
强调办案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复议人员配备及專業素质、办案场所、办案装备、信息化建设及激励措施也作了明确规定。
从税务工作实际来看,面对这些变化,部分基层税务机关还要攻克不少难题。比如,税务机关一般由内设法规部门承办行政复议工作,承办人员兼做其他日常工作,影响办案的稳定性。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比例显著增加,类型更为多样,办理效率可能会受到影响。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生效时间临近,建议基层税务机关抓紧采取应对措施。
系统谋划争议调解工作。相较于行政调解,行政复议的审理流程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程序复杂、办理时间长。在理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要求时,应将调解工作置于整个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体系中系统谋划,结合推进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建设,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前置的行政调解有效控制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推动行政争议源头多元化解。例如,广州市税务局为快速回应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合理诉求,与司法审判机关共建广州市涉税(费)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室,打造“基层税务所调解+职能部门调解+行政复议调解+行政争议诉前联合调解”的全链条调解模式,基层税务所化解了绝大多数行政争议,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占比不大,保证了案件审理质量。
梳理执法疑难问题。在涉税案件方面,对常见的逾期申报处罚、虚开发票处理、偷税定性、自然人少缴税款等案件,要梳理疑难点,在遵从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机关的审判观点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建议基层税务机关系统总结近几年本地行政复议案件及行政应诉案件的争议点,提出同类案件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请示疑难问题,促进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加大复议工作保障力度。建议根据本地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及案件办理难度等具体情况,建立多层级、專業化的行政复议專業人员队伍,明确可操作的激励机制,具体可由市级税务机关统筹,行政复议案件少的地区,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统筹。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置相对固定的行政复议室,作为行政复议受理、听证、听取意见及查阅案卷的专门场所。复议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税务机关,可参照行政审判庭的模式配备相应的硬件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