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报关时,提单还没签发出来呢,因此,报关单上的提单号是以预配舱单号码作为提单号来报关的,在签发提运单时,有的船公司或船代是直接把这个预配舱单号作为提单号了,而有的则是按自己的编制规则重新编制提单号,或者有的是在提运单上同时显示着两个号码。这就会造成提运单上的号码和报关单上的不一致。
在实务中,许多人想当然认为报关单上的提单号,就应该是提单上的提单号。但是,从出口供应链的视角出发,报关单上的提单号却并不一定是提单上的提单号,本文将逐个分析各种情况。
1基本规定
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十一条关于提运单号的规定,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01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
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水路运输:
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果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公路运输:
启用公路舱单前,免予填报;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铁路运输:
填报运单号。
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邮件运输:
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02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在进口时
水路运输:
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铁路运输:
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航空运输:
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其他运输方式:
免予填报。
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在出口时水路运输:
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其他运输方式:
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03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办理报关手续的
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04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
免予填报。
2直接申报情况下的分析
根据规定,水路运输要求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如果仅有总单信息,不容易产生分歧。水路运输存在着总分运单的情况;同时,在实务中,由于舱单开关设置原因,部分海关对于分(舱单)单信息申报并不作要求,仅要求了总单传输,因此为了通关顺利,报关单申报填制时的“提单信息”,通常并不按照填制规范的要求同时显示总单和分单,而改为仅填报总单信息。
这样导致的后果是,一方面海关通关环节不能及时获悉分单信息,另一方面海关风险防控也会无法获得具体的货主信息,而导致安全准入准出信息无法准确收集,从而影响风险防控。
建议舱单传输和报关单申报都应该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如果存在着分单信息,就应该全部完整及时地传输,进一步严密海关的通关、物流监控管理。
3.转关运输情况下的分析
以出口的水路运输为例,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由于中转货物是由承运人统一安排转关运输,因此需要在报关单中填写干线船的提单号码。在转关运输的中转情况下,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报关单的船名是支线船的,但是报关单的提单号码却是干线船的,这是极其容易忽略和产生歧义的。
建议退税部门在审核单证时,特别关注转关运输下的中转情况,分清不同情况下的提单号码和船名信息。
4
4.根据出口业务时间逻辑的分析
根据业务出口时间逻辑分析,报关单上的提运单号码,并不是真正的提运单号码,只是订舱编号。
01
货主或者货代代表货主向承运人订舱,产生订舱编号,也就是SO号码,或者booking NO.或者DR NO(Dock Receipt场站收据)号码。
02
填写报关单并申报。在这个时候,就要填写报关单上“提运单号码”,但是提单并没有产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提单号码,所填制的“提运单号码”,其本质是订舱编号,即SO号码(或者booking NO.及DR NO.等)。
03
放行货物上船,船开以后,承运人签发提单,这个时候,才会正式产生提单和提单号码。
所以,从时间的逻辑看,在报关单填制时就要提供准确的提单号码,并不可行。不少承运人的订舱编号和提运单号码是一致的,因此就规避了真实提运单号码和报关单提运单号码矛盾的问题。
5
5.提单号码检查对于出口退税的重要意义
如果报关单的提单号码是船公司的提单号码,退税部门应该认真审核提单,检查该票货物的提单是否是船公司签发的总单MBL,否则退税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对于只有MBL的出口业务,如果企业提供了HBL,而且HBL NO.和 MBL NO是完全一致的,那么我们可以高度怀疑,这就是企业为了顺利获得出口退税,而进行伪造的提单。(老王注:我就问一下人家FOB指定货代的,指定货代控制着MBL,给出口商出具了个HBL,你去哪高度怀疑啊?这是伪造提单?这个观点有待商榷!)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票货物既有总单也有分单,那么总单MBL通常是由船公司出具,发货人和收货人通常为签发分单HBL的无船承运人。
由于每个承运人都有自己的提单命名规则,HBL和MBL的提单号码一致是不合理的。在实务中,由于各种情况,比如自拼箱、套约、中国货主接受FCR货代收据而无法获得正本提单,甚至为了骗取出口退税等原因,就无法取得可以退税的船公司提单MBL。出于顺利获得出口退税的考虑,货主和货代通常会通过缮制一份并不存在的HBL,将MBL上的货物信息照抄,而将发货人信息和提单号信息修改为退税企业和舱单系统上报的MBL提单信息。(老王注:这段话就说的太**了,这是把人家那些fob指定货代出口且拿不到主单而货代出具分单的出口业务一棍子打到虚假单据里去了,不能这么对待分单啊!)
建议税务机关与海关进一步加强关于物流信息的交换,同时海关继续完善舱单管理,更好地支持外贸健康发展和国内国际双循环。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