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成品油“第二法定数量”的申报要求及常见错误

进口成品油“第二法定数量”的申报要求及常见错误

发布商家
深圳市红三羊供应链有限公司
联系人
詹伟杰(先生)
职位
业务经理
手机
18807550903
微信
jack134866

成品油是指石油经过现代化的炼制加工生产而成的石油产品,广义的成品油包括石油燃料、石油溶剂与化工原料、润滑剂、石蜡、石油沥青、石油焦等。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按照升(第二法定数量)对成品油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进口成品油第二数量的申报要求以及申报中的常见错误,助力企业进口申报规范提速!

2051965026.jpg 

规范“第二法定数量”的系列公告要求
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发布了以下公告,对部分应税成品油商品的第二法定数量进行了规范: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15号公告)(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计征问题的公告(总署公告〔2010〕46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成品油法定数量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1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01知识点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0号中明确了第二法定数量的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商品品目‘2710’项下商品时,其第二法定计量数量(计量单位为升)应统一按给定公式,由第一法定数量(计量单位为千克)换算后向海关申报。”
“第一法定数量未在合同等报关单随附单证及其他相关单证中直接列明的,应先按照实际密度及体积计算并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再换算第二法定数量。”

 

02知识点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2021年第19号公告中明确,对视同石脑油、燃料油的成品油按照第二法定数量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该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2053348843.jpg 

 

需按照换算公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的商品一览表

2054281486.jpg

2054996200.jpg

第二法定数量申报错误常见例子

01例子一
企业A进口润滑油(商品编号:2710199100),申报第一法定数量为2227.35千克,按其包装上注明的体积申报第二法定数量为1920升。
错误分析及纠正:第二法定数量申报错误,应按公式“1千克=1.126升”进行换算,第二法定数量应申报为2508升。

 

02例子二
企业B进口汽油(商品编号:2710121000),申报第一法定数量为14780千克,申报为第二法定数量为14780升。
错误分析及纠正:错误将第一法定数量的数值填到第二法定数量,应按照汽油的换算公式1千克=1.388升,申报为第二法定数量为20514.64升。

转载请注明来源“海关发布”(部分图片源于网络)


人气
84
发布时间
2023-11-25 05:50
所属行业
单证服务
编号
40383130
我公司的其他供应信息
相关成品油产品
拨打电话
微信咨询
请卖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