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一般有3种方式。:
1.取消未缴股份:如果香港公司发行的股票,已经达到所需要的实际股本情况下,香港公司可以通过降低发行的股票票面价值,而达到实际上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目的。举例来说:如果某一香港公司发行了面值100港币的股份,但实际缴纳的股本为每股50港币,那么该香港公司可以取消未缴纳部分的股份,而将股票面额降低为50港币。
2.取消部分实缴股份: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亏损状态的香港公司,由于已经缴纳的股份已经不能实际反映该公司的资产,因此需要降低已经实缴的股票面额,以反映真实公司资产状况。但是可能会对香港公司的债权人造成某种程度的误导(认为该公司仍有能力偿付足额债款),而引起法律争议。
3.偿还实缴股本:由于香港公司缩小经营,不需要之前实缴的股本全额,可以通过降低股票面额,并将降低股票的差额以现金形式返还股东(类似回购股东手中的股份),以此实现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但在取消未缴股份、实缴股份情况下,减资的行为实际上造成了香港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特别是在香港公司清盘时,无法获得足够的债务补偿。因此,香港公司条例规定,香港公司债权人有权利反对该香港公司减资,除非债权人特别批准减资的计划。
鉴于以上情况,预期减资的香港公司必须如实向所有债权人披露减资计划(包括通知以及30天内至少3次的社会公告),并取得全部债权人的同意;或已经足额清偿了债务,债权债务关系解除;香港法院才会批准减资计划。但如果违反相关的法律条款(特别是故意隐瞒债权关系的)而形成减资事实的,不仅减资行为宣告无效,甚至还会被判处最高12.5万港币及5年监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