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货物商标侵权风险
商标专用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历年来查获的侵权商品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电子电器、洗护用品、皮具箱包等。
01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另外,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同样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企业在进出口货物上未经商标专用权权利人许可,以特定形式使用与相关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上述特定形式,是指以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在进出口货物本身、包装、容器、标签上或是在货物进出口报关单据、检验检疫证明等交易文书上使用相关商标的行为。
》同一种商品和类似商品
“同一种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类似商品”:是指与相关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相同商标侵权
“相同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相同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02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近似商标侵权
“近似商标”是指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导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03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商标
权利人在海关办理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时,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中登记被许可进出口企业使用备案商标的许可范围、许可期限等情况。即便获得了权利人的商标使用许可,企业在进出口货物上超出许可范围使用相关商标,同样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对此,海关有权对所查获的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商标的侵权货物依法予以处置。
二、海关提醒
》1
知识产权权利人如发现涉嫌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应主动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且应事先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同时应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积极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切实防范进出口环节侵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从事保税维修、涉外定牌加工的企业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接受订单前主动核实商品授权许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合同中增加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条款防范风险。另外,可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查询相关知识产权状况,防止发生侵权。
》3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我关将针对群众关注度高的侵权风险商品,加强风险分析,加大布控查验度,全力打击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
来源:贵阳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