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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协会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对登记材料进行补正,或者未根据协会的反馈意见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转让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答
(三)私募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挂钩;转让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五)采取拒绝、阻碍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调查职权等方式,不配合行政监管或者自律管理,情节严重;25.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是否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
协会通过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的相关事项和办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 协会可以采取要求前述主体报送自查报告、提交风险处置方案、定期报告风险化解情况、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鉴证报告、商定程序报告等措施,并可视情况暂停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和私募基金备案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剩余租赁期应当不少于12个月,但有合理理由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转让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最近三年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均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中基协发〔2023〕 8 号转让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第六十四条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加强核查,并可以视情况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实力、专业人员配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内部控制制度、场所设施等,应当与其业务方向、发展规划和管理规模等相匹配 第七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29.申请机构与现有公募基金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存在近似名称如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转让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应当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2)兼职要求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是否已建立与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业务情况相适应的持续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并说明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监督、检查的具体安排转让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五)代表私募基金进行解决;
(5)未按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或者报送的信息存在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转让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在登记备案电子系统中填报的邮寄地址、传真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真实、有效和及时更新,并承担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按照上述联系方式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相应后果。
百〇四条 (四)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二)私募基金类型;28.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有什么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答第七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二)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一)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用等重要事项;因人员、股权、协议安排、业务合作等实际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方,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披露7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向挂牌的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第七十条 (三)在因《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主要出资人、未明确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
(一)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协会采取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应当封闭运作的时间节点是“备案完成后”,备案完成前可正常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冲突业务是指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