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
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2)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
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
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
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3)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
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
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 米以上。
(4)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
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
设施。
(5)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
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
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6)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
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
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