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所需准备资料:
1.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这两个可以到工商局网站上下载打印,填写,或者到现场领取,填写之后需加盖公司公章。
2.带上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以及股东会决议书需全体股东签名才可以。
3.带上公司公章,注意,公司法规定,公司变更名称必须告知有关部门批准,提交审核资料给有关部门才可以。
4.公司注册的时候,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确定,之后公司经营的时候,业务好不要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如果超了,那就需要到工商局进行经营范围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