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规定《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
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办理登记:(一)国营工商企业;(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
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律规定《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
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办理登记:(一)国营工商企业;(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
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