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命名的几大法则
(1)商标名规避同他人商标相似或一样。
建议大家在商标注册前先开展近似查询,保证没有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似或一样后再申请注册。
(2)商标名称要有显著性。
《商标法》第11条规定,“产品的通用名称不可当作商标注册。
”
(3)商标名称不可以含有法律禁止当作商标应用的内容。
比如,国家、政府及其办公处所名称,县级行政单位以上地名或是别的法定标识等。
应用所述称谓、标识或图形申请商标,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注册。
(4)切忌恶意抢注他人具备必需度的商标。
恶意抢注行为将导致他人提出异议而不可以取得核准。
即便侥幸被批准注册,也有可能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程序而遭受不良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