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应在取得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增项登记。
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持批准文件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广告发布,证明其广告合法性。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和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在有效期内,如果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经营单位可凭加盖许可年检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到原颁发许可证的区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年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