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蒙古国熟制牛羊肉产品
根据《关于中国和蒙古进出口熟制牛肉产品和熟制绵羊肉、山羊肉产品检验检疫及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蒙古国熟制牛羊肉产品指牛肉和绵羊肉、山羊肉为主要原料,经过双方确认有效的熟制加工处理而制成的可以直接食用的不带骨的产品。不包括血、头、尾、蹄、内脏等组织。
二、进口需要具备的条件
1.产品准入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蒙古国肉类产品中准入的产品大类包括:熟制牛羊肉;品名有:水煮牛羊肉、牛羊肉干、酱牛羊肉、卤牛羊肉等。
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海关总署官网可查询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只有名单所列出的蒙古国境外生产注册企业的准入的熟制牛羊肉产品才能出口中国。
3.进出口商备案
进口蒙古国熟制牛羊肉产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熟制牛羊肉产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已经备案的进口商,方可办理蒙古国熟制牛羊肉产品进口手续。备案名单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查询。
3.兽医卫生证书
蒙古国官方已向中国海关总署备案确认蒙古国熟制牛羊肉产品兽医卫生证书样式、官方印章及官方兽医签字等相关信息。进口蒙古国熟制牛羊肉产品应附有蒙古国官方出具的兽医卫生证书,并加盖官方印章和官方兽医签字,同时向中国海关推送对应蒙古国输华肉类卫生证书电子信息。
三、进口申报
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进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包括产品名称、HS编码、数重量、原产国(地区)、价格、企业资质、产品资质等信息,并提交必要的随附单证、批准文件等。海关依法对随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单证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口肉类产品,予以受理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四、现场查验
海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议定书》等规定和海关总署布控指令要求对进口蒙古国熟制牛羊肉产品开展现场查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食品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冷冻冷藏食品的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等。
五、监督抽检
海关严格按照进口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等要求,开展抽采样、送样和实验室检测,确保进口蒙古国熟制牛羊肉产品安全。
六、合格评定
进口蒙古国熟制牛羊肉产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
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
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海关提示1
2022年1月1日起启运的输华食品,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在实施2020版申报项目的海关申报进口食品,应在“其他企业”项下的“其他企业类别”栏选择“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编号或企业名称”栏填报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
海关提示2
进口蒙古国熟制牛羊肉产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需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海关提示3
根据《议定书》要求,熟制牛羊肉生产企业,在加工生产用于向进口国输出的产品时,对产品的热处理应满足以下规定:
1.经水煮、蒸或油炸使牛肉及其产品的中心温度达80℃或更高并保持5分钟或以上;或用其它的任何方式使牛肉及其产品的中心温度达70℃或更高并保持30分钟。
2.经水煮、蒸或油炸使绵羊肉、山羊肉及其产品的中心温度达70℃或更高并保持5分钟或以上;或用其它的任何方式使绵羊肉、山羊肉及其产品的中心温度达65℃或更高并保持30分钟。
3.加工企业应配备专门人员测量加热后产品的中心温度和切开肉进行感官检查、对热加工过程进行记录,并对最终产品抽查微生物指标,根据需要进行蛋白质变性试验以确证是否加热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