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想在股东中引入外资,应该如何办理?
答:应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提交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申请,待审核通过后发放《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企业持审定意见书到商务部拿到相应文件后,到工商管理局变更股东,最后到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提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
2、外资只是出资者,并没有经营电信业务的经验,可否申请许可证?
答:不可以,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534号令)第十条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外方主要投资者必须要具备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运营经验。
3、办理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公司股东中含有外资,需要在部里审批,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
答:由于这两项业务都是属地化管理,与省内注册要求资金一样,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即可。如果注册资金为美元的,折算成人民币,满足不低于100万人民币即可。
4、公司有省内ICP,现在股东的股东有外资进入,是要走外资审定流程,需要重新申请许可证吗?还是直接做其他变更呢?
答:需要重新申请。可不用先注销,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的审批程序,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出具的《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门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然后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外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取得新的许可证之后,再去注销省内许可证。
5、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如何申请?
答:企业在电信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身份认证系统
6、股权结构图应该如何追溯,追溯到什么级别?
答:股权结构图中的内资部分应追溯到境内自然人或国有独资公司,外资部分需追溯到境外设立的公司即可。如某级股东为境内A股上市公司,需继续追溯其**股东。
7、审定意见书是否有有限期?
答:审定意见书没有有限期,但是审定意见书载明信息发生变更时自动失效。
8、合资公司还在筹备中,是不是不能走外资流程,必须等公司已成立才可以?
答:有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了 ,可以申请审定意见书,在申请表项目建议书中,选择“申请公司设立中”,但是申请许可证时需要设立好公司。
9、外商申请增值电信业务时,如何判定外方主要投资者的符合条件,怎么判定外商申请增值电信时的外方主要投资者?
答: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外方主要投资者需要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企业提交材料中需要通过文字表述的形式,描述外方主要投资者(或其一级母子公司)前期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若外方主要投资者(或其一级母子公司)前期取得许可、备案或经营知名网站、APP,请一并写入并提供截图或相关文件;另请附当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准入许可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若当地无准入限制则不需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