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的小伙伴们或者从事外贸的朋友们对EXW肯定不陌生。
EXW (Ex Works )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它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EXW是卖方承当责任最小的术语。
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为了更直观些,我们来看图示: 让我们转入今天的主题,当遇到EXW条款的贸易方式,我们应如何进行海关申报呢?海关申报分为进口申报和出口申报,下面我们分这两类方式进行介绍。
在介绍之前我想简单提一句,中国海关对进、出口征税及成交价格统计,进口以CIF价为基础,出口以FOB为基础,也就是说我们在申报的价格要可以转换为这两种价格条款才可以。
EXW与 FOB 、CIF之间的关系如何,又如何转换呢? FOB=EXW+内陆运费+内陆保费(若存在)+内陆操作杂费CIF=FOB+国际运费+国际段保费 接下来让我们关注于申报问题上。
一、进口申报实操中常见的进口包括:口岸直接进口和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进口 ,所以我们也分两种情况加以讨论。
【注】公式:CIF=FOB+国际运费+国际段保费 1、口岸进口申报(包括水运、空运、陆运等)通常情况进口申报成交方式转换为FOB,需申报的栏目包括:a、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报关单价/总价/币制 栏 (对应:EXW成交价格)b、卖方交货之后到货物装到船上或国际段运费工具时发生的所有费用----杂 费栏 (对应:内陆运费+内陆保费(若存在)+内陆操作杂费) c、 国际段运输费----运费栏d、国际段保险费----保费栏( a+b=FOB)----> FOB+c+d=CIF)结论:EXW成交,口岸进口时,进口申报成交方式FOB,报关单表体申报买卖双方交易价格,同时报关单表头申报运费+保费+杂费 【注】:进口时,不考虑采购佣金,若进口货物除支付上面提及的费用之外,还有别的成本或费用需要对外支付,需考虑的调增项请参考海关总署213号令《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
2、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进口申报(此处以保税物流货物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二十七、成交方式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
及海关总署令第2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内销的保税物流货物,海关以该货物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时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该内销价格包含的能够单独列明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发生的保险费、仓储费和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的规定,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进口申报保税物流货物时,成交方式直接申报为CIF,无需申报运费、保费及杂费。
结论:EXW成交,保税区等监管区进口申报时,进口申报成交方式CIF+报关单表体申报卖买双方交易价格即可。
(运费及保费不填报) 二、出口申报 实操中常见的出口也包括两种:口岸直接出口和区外企业出口至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 ,所以我们也分两种情况加以讨论。
【注】公式:FOB=EXW+内陆运费+内陆保费(若存在)+内陆操作杂费 1、口岸出口申报出口申报时成交方式转换为FOB,由于海关统计或者完税时以FOB作为基础,所以EXW与FOB之间差异部分的成本需申报,又由于这些成本是发生在国内段的,不属于国际段费用,所以即使存在内陆段的运费及保费,也不填入报关单表头的运费及保费栏中,而是直接作为杂费来申报。
所以口岸出口申报时,需申报的栏目包括:b、卖方交货之后到货物装到船上或国际段运费工具时发生的所有费用----杂 a+b=FOB结论:EXW成交,口岸出口时,出口申报成交方式FOB,表体申报买卖双方交易价格,表头同时申报杂费即可。
(运费及保费不填报) 2、区外企业出口至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的申报个人觉得这种贸易模式的申报是比较有争议的,所以此处仅谈个人看法,不代表观点一定正确。
欢迎大家留言发表不同看法,共同讨论、学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二十七、成交方式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
当货物从境内区外企业出口至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时,货物并无实际出境,所以根据《报关填制规范》直接申报FOB即可。
本人发现很多报关行在申报EXW无实际出境的货物时,成交方式填报为FOB,表体部分填报 报关单价/总价/币制 栏后,表头部分为空。
实操中,多数情况下,从区外企业到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还有一段内陆运输及报关作业。
若表头部分为空,那么工厂交货之后到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之间的费用就消失了。
这样的申报是否妥当?申报是否合规?值得研究。
让我们换一下角度来看这个问题,若出口到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的货物,最终不出口至境外,而是由境内原出口企业的关联方以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口完税进入到国内消费领域,海关会不会质疑进口企业漏报了呢? 个人认为,境内区外企业以EXW贸易方式出口到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时,申报与口岸出口模式一样,成交方式报FOB,且需要申报:b、卖方交货之后到货物装到船上或国际段运费工具时发生的所有费用----杂 a+b=FOB 结论:EXW成交,口岸出口时,区外企业出口至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的申报交方式FOB,表体申报卖买双方交易价格,表头同时申报杂费。
(运费及保费不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