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对企业经营进出口贸易没有限制,进出口报关手续十分简便。香港也没有主动的进出口配额管制,但考虑到食品安全方面的需要,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活鸡进口实行总量控制。同时,为履行对外承诺和公共卫生、安全、内部保安等要求,香港对少数货物实行进出口证管制。
贸易主管部门
特区****分为政策局和执行层两部分,负责制定贸易政策的部门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而执行部门主要是工业贸易署和海关。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1.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特区政府对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没有限制,任何企业只要依照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到特区政府公司注册处注册登记,即可从事进出口贸易。
目前,香港从事贸易活动的公司大致有4类:第一类是单纯从事进出口活动的贸易公司;第二类是以贸易为主的多元化集团;第三类是制造、出口和零售兼营的公司;第四类是以贸易为辅的公司。
2.受管制的进出口商品
目前,香港实行进出口证管制的商品有:动植物,受管制化学品,危险药物,食物,传染性物品,汽车,除害剂,药剂产品及药物,无线电发送器具,食米、冷藏或冷冻肉类及家禽,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沙粒,战略物品,未经加工钻石,废物,有毒化学品等二十余类。
3.产地来源证制度
为适应进口国政府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据《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产地来源证)规例和第324章《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对有关产品实行产地来源证制度。香港产地来源规则遵循“实质改变”的基本标准而制定,与国际惯例及标准基本一致。完全由香港本地出产的货品,必须是香港的天然产物,即完全在香港种植或开采,或在香港用本地原料生产。涉及多个国家原料及/或加工处理的制成品,则必须是在香港进行制造工序的产品,而且该制造工序**并实质改变了所用基本生产原料的形状、性质、形式或用途(这些统称为“主要制造工序”)。简单的稀释、包装、装瓶、干燥、简单装配、分类或装饰工序,并不视为真正的制造工序。
香港生产的各类产品,均受特定的产地来源标准管制。在新产品方面,由于无既定的产地来源标准,商号需要向工业贸易署查询。
工业贸易署是产地来源证的主管部门。工业贸易署及上述条例认可的五家非政府机构,即香港总商会、香港印度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和香港中华总商会,都可签发香港产地来源证。香港产地来源证需指明或载明物品的制造、加工或生产方式,参与物品制造、加工、生产或出口的人员资料等。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1.提交进、出口许可证
涉及进出口证管理的商品,付运人须在货物运入7日内向承运人提交工业贸易署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承运人收到许可证后方可将商品交货主,并须于收到进口许可证后的7天内,将进口许可证连同舱单一并交还工业贸易署;对于出口,付运人需在货物实际出口之前向承运人提交出口许可证,承运人方可承运,并在出口后14日内将出口证连同舱单一并交还工业贸易署。
2.道路货物资料系统
为配合国际、区域及国家向电子清关方向发展,香港海关在2010年5月17日正式推出“道路货物资料系统”(ROCARS),并于2011年11月17日全面强制实施。所有ROCARS的用户(包括付运人及货车司机或其货运代理公司)需向香港海关申请成为注册用户。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公司(或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在货车运载付运货物进入或离开香港最少30分钟前(最多14天前),通过网上系统向香港海关提交八项指定的货物数据,包括(1)包装数目;(2)包装说明;(3)各个包装内对象的说明;(4)托运人姓名;(5)托运人地址;(6)收货人姓名;(7)收货人地址;(8)预期抵港日期/预期离港日期。ROCARS会就该付运货物向付运人发出海关货物编号,确认收到货物资料。付运人需要把该海关货物编号及货物数据交给有关的货车司机。香港海关在货车抵达陆路边境管制站前,对货物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前决定是否需要检查货物。因此,除了被选定须予检查的货车外,所有跨境货车无须在陆路边境管制站停车办理海关方面的清关手续。
3.清关
在香港清关手续十分简便,除豁免报关的商品外,承运人须于货物运入或运出后14日内向海关详细呈报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所有付运资料,包括递交舱单、装船单、空运提单或其他类似文件,以及发票、装箱单、进出口许可证等。
4.关税
香港是一个自由港,除酒类、烟草、碳氢油类及甲醇四类商品须缴关税,其他进口货物毋须缴付关税。烟草、碳氢油类及甲醇之税款按每单位数量特定税款缴付,即从量税。酒类则按酒精浓度不同划分规定税率,按价值不同征收一定税率的关税,即从价税。而进口应课税货品,进口商应向香港海关申请进出口牌照。
5.处罚
香港任何涉及人身自由和财产处置方面的处罚均需由法庭做出。根据香港法例规定,任何人如违反战略物品管制规定,最高可被判监禁7年,而且罚款的数额无上限。违反进出口条例的其他规定,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违反储备商品条例,最高可被判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违反保护臭氧层条例,最高可被判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除法律制裁外,特区政府还实行行政制裁,包括拒绝签发进出口证或产地来源证;暂时吊销或取消纺织品管制登记或工厂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