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知债权人”解释范围的扩张。关于清算义务人的通知义务,公司法百八十五条规定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清算义务人需要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从该条的逻辑顺序来看,报纸公告系对于“通知债权人”的方式上的进一步明确扩充,其公告的对象并未限于未知债权人,而系所有债权人,包括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而看似限定债权人范围的是《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款的规定,即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该解释似乎将直接书面通知的债权人范围限制为“已知债权人”,而对于可能产生的债权人似乎排除在外。但从该条的规范意旨上看,规定清算组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的规定本意并非限缩债权人的范围,而是通过明确书面通知这一相对于公告通知更直接的通知方式来确保更多的债权人知晓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借此达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从该角度出发,通过对该条文进行目的解释,在清算时对于尚未产生但有可能产生的债务,对于可以取得联系的相关方,清算组亦应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因为公司之前的业务往来,公司往往是可以直接联系相关可能的债权人,故该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并未对清算义务人科以不切实际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