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广东省投资的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商户,其上一年度在广东省纳税数
额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办香港(或澳门)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
上一年度纳税数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1个商务车指标;上一年度
的纳税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2个商务车指标;上一年度的纳税
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3个商务车指标;从申办第4个商务车指
标起,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每增加100万元即可增办1个商务车指标,最多不超
过15个(包括该商户已申办的所有粤港、粤澳商务车指标)。
2、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商户以高新技术方式在广东省投资办实业,列入国
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的,可以申办1个香港(或澳门)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不
予增办)。
3、在广东省投资的外资金融机构,或在内地投资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广东省的分
支机构,其上一年度纳税数额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办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
标:上一年度纳税数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1个商务车指标;上一
年度的纳税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2个商务车指标;上一年度的
纳税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3个商务车指标;从申办第4个商务
车指标起,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每增加100万元即可增办1个商务车指标,最多
不超过15个(包括该机构已申办的所有粤港、粤澳商务车指标在内)。
4、港澳籍政协委员、人大代表、高端人才可以办理1个大桥口岸香港入出内地
商务车指标(不予增办)。
5、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广东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累计金
额达300万元以上,或者社会团体在广东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累计金额达1000
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1个香港(或澳门)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不予增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