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将其在企业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经济组织或中国公民;
2、变更后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也可转让部分股权。转让后,外方所持股份应
低于总股本25%。
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的身份证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
6、股权转让协议(经过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者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
部门的划转文件材料,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7、若是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还需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
以免交主体资格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