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程投资登记应以投融资目的。境内银行在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业务过程中,会重点关注公司业务的真实性、拟进行的融资交易情况及返程投资的时限,以及境内个人股东的信用记录等。
笔者通过核查相关案例审核问询问题中介机构回复意见、补充法律意见等,对返程投资的否定事项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办理了外汇登记。根据设立时相关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简称“75号文”,现已废止),其海外股东主营业务并非以股权融资为目的,且成立后未进行股权融资,因此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 2.非居民企业受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变更登记;转让过程中未实际支付转让款,故不存在以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的情形,非居民企业受让方不属于 75 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确认为返程投资的事项包括:
特殊目的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汇入,收汇汇入资本金实际发生。
核查文件包括:
历次股权变动涉及的商务部门批复和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资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法律意见书,了解非居民企业的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相关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等基本情况;访谈了解海外股东出资来源等。
,外汇管理部门主要监管资本项下的外汇流动,以投融资为目的设立海外股东,收汇汇入资本金实际发生,资本项目应标识为返程投资。
[1] http://www.safe.gov.cn国家外汇管理局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
[2] 根据37号文,特殊目的公司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4] 根据37号文,控制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5] 根据37号文,返程投资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6]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修改等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简称境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境内直接投资活动所涉机构与个人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登记。境内银行依据外汇局登记信息办理境内直接投资相关业务,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