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外债备案登记变更?
什么情况下需要外债备案登记变更?
什么情况下需要外债备案登记变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有关规定,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
(二)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
(三)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审核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理由充分的申请作出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对理由不充分的申请,出具不予同意变更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企业根据审核登记机关要求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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