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实行认缴登记制;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公司章程(筹建中公司需要提交);
3.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5.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清单;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二)申请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变更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单位名称变更需要提交);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住所变更需要提交);
4.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提交);
5.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增加注册资本需要提交)。
(三)申请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续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近3年劳务派遣基本经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