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全国范围经营)河北保险公估公司转让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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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鸿企航(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魏洋硕(先生)
职位
业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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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全国范围经营)河北保险公估公司转让包变更

转让一家河北的保险公估公司,经营范围是全国范围内经营。公司没有任何的异常和诉讼,没有过银监会的处罚,公司没有在接手的业务,直接对接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以随时约见实控人面谈公司具体情况。

如您正在找河北的保险公估公司,可以随时来电详细咨询公司情况~(主页或者放大头像可以联系)

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必须符合《资产评估法》要求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可在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之外设立分支机构,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在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之外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采用公司形式的,全国性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区域性机构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一)向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

(二)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业;

(四)从业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者代他人签署保险公估报告;

(五)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六)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等进行虚假理赔;

(七)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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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07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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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4055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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