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发票伊朗领馆加签随着中国对外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企业向国外出口商品,开展经贸合作,其中,衍生大量的票据、证明等文书往来,中国与国外文书真实性的采信与法律效力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课题。领馆加签作为country之间的文书推介活动,可通过对有关公证文书和商业文书环环相扣的确认,有效避免文书接受国因怀疑签字或印鉴的真实性而拒绝接受文书。可以说领馆加签是企业出口必不可少的“通行证”。要想获得这个“通行证”,除了要办-理外交部认证司的加签手续外,同时还要办-理外国驻华领馆的加签手续。有了领馆加签这个“通行证”,企业的文书才能与使用国当地的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才能在使用国被接受。
是否可以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地方外办的领馆加签,而不办-理外国驻华领馆的领馆加签?
绝大多数country的主管机构,如内政、民政、劳动或司法等部门,只接受经自己country的外交或领馆机构加签的外国文书。如涉外文书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领馆加签,而不办-理文书使用国驻华领馆的领馆加签,会导致被文书使用国拒绝接受。因此,通常情况下,送国外使用的涉外文书需办-理双加签。只有在当事人明确了解文书使用国只要求对涉外文书办-理单加签的情况下,才可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领馆加签,不办-理外国驻华领馆的领馆加签。
对拟送国外使用的文书办-理领馆加签是否有时效规定?
答:部分种类的公证/书所涉及的事实具有可变性,如婚姻状况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健在公证、存款证明等,此类公证/书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如公证/书本身已过时效,领馆加签自然也就没有意义了。另外,一些country驻华领馆在受理领馆加签时对部分种类文书的时效性还有特殊规定,当事人应根据需要及时对文书办-理领馆加签,办-理后要尽快使用。
形式发票伊朗领馆加签,形式发票伊朗领馆加签 随着中国对外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企业向国外出口商品,开展经贸合作,其中,衍生大量的票据、证明等文书往来,中国与国外文书真实性的采信与法律效力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课题。领馆加签作为country之间的文书推介活动,可通过对有关公证文书和商业文书环环相扣的确认,有效避免文书接受国因怀疑签字或印鉴的真实性而拒绝接受文书。可以说领馆加签是企业出口必不可少的“通行证”。要想获得这个“通行证”,除了要办-理外交部认证司的加签手续外,同时还要办-理外国驻华领馆的加签手续。有了领馆加签这个“通行证”,企业的文书才能与使用国当地的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才能在使用国被接受。
是否可以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地方外办的领馆加签,而不办-理外国驻华领馆的领馆加签?
对拟送国外使用的文书办-理领馆加签是否有时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