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2、主要人员材料;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4、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办公场地证明;
6、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01 资质全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审批机构:省级广播局,广播电视总局 审核时间:20-40工作日 年检要求:每年1-3月 有效期限:2年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