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广播电视台的机构或者企业不可播放视频超过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业务范围和未获得未发行的剧,日本动漫等。不得以任何方式租用,修改,出让,售卖,仿冒《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及其其他一些批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标明的制做机构性质、法人代表、地址信息规章、《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标明的制做机构性质、片名、剧集等发生变化,持证上岗组织需报原发证机构执行变动相关手续;停止广播电视节目制做经营活动,需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广播电视节目制做产业规划、规划布局构造。
并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法规的机构性质、组织架构和规章。
2.有融入经营范围所需要的广播电视台及对口专业工作人员、资金投入办公场所,在其中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人民币。
3.在办理之日前3年,其法人代表无违规违纪纪录或组织无被注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记录
4.法律法规、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