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章程;
4. 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5. 验资报告;
6. 房屋产权证或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
7. 设备清单;
8. 企业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劳动合同;
9. 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申报流程
1.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省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直接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颁发的原因。
三、资质管理
1. 水泥生产设备检维修企业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2. 水泥生产设备检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3. 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培训。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撤销其资质证书。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泥生产设备检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资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