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总结: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能享受这一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总结:个体工商户不管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政策,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有是小规模纳税人能享受这优惠,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不能享受这一优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中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以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可以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能享受这一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单位需要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