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般规定
8.1.1 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1.2 工程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并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8.1.3 系统验收时应按本标准附录F填写防烟、排烟系统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8.1.4 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和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
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