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 有毒有害物质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与2003年1月27日通过Rohs指令,即Rohs 1.0,2002/
95/EC指令,中文全称《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值使用某些有毒有害物质的指令》;
Rohs 1.0 管控8大类产品,管控6中有毒有害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
多溴二苯醚;
Rohs 1.0在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11年7月1日,欧盟官方公布Rohs修改指令
2011/65/EU,即Rohs 2.0.2011年7月21日生效,欧盟成员国在2013年1月2日前完
成法规转换,管控产品增加到十一大类,增加豁免机制,即2011/65/EU附录Ⅲ和附
录Ⅳ;
2015年6月4日,欧盟官方发布Rohs2.0修改指令(EU)2015/863,有害物质列
表中增加4中邻苯,至此Rohs2.0管控物质达到10种。
SVHC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SVHC定义、责任和义务
SVHC即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高度关注物质)的缩写,是欧盟
REACH法规规定的一类有害物质,是对环境、人体毒性较大且风险高的一类化学物质而不是
一种物质,而且SVHC这一类物质的清单不是固定不变的,一般每年更新两次,通常在每年的
6月和12月更新。
REACH法规将产品分为三类:物质、配置品、物品。生产SVHC的企业及制造含SVHC
的产品的企业有不同的责任义务。
如果物品中含有已列入SVHC候选物质清单中SVHC物质,含量>0.1%(w/w),
且物质中该物质的总量超过1吨/年/制造商或进口商,则此物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
向ECHA(欧盟化学品管理局)进行通报;2010年12月1日或在之后归入候选清单中的
物质,必须在归入列表后六个月内完成通报。
若物品中含有已列入SVHC候选物质清单中SVHC物质,且含量超过0.1%(w/w)
则要履行向接收方/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义务,包括允许安全使用,至少要有物质的
名称,相关的信息要在45天之内免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