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法人变更的基本要求

私募基金法人变更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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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及时向协会报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因此,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同时,管理人应当做好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工作。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关于投资者信息披露交给了《基金合同》自行约定,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期限、信息披露方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并留痕。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规定,法定代表人重大变更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的,协会将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但在办理过程中可以备案新产品。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重大变更一经提交协会,则不能取消或者删除,如协会审核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要求,只能按照登记清单的要求更换人员或者变更回原来。工商登记上,有些地方可能需要当地金融办前置审批,因此提前合理规划非常重要。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法定代表人重大变更应提交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说明按照基金合同相关约定履行表决程序,并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此外,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协会将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核查,并对变更缘由加大核查力度,此时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法律意见书。


还需要提示的是,管理人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得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目前还需要收购上海私募股权类备案的管理人,**空壳,少量经营,无债权风险,公司无异常,协会正常的标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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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13 18:06
所属行业
公司转让
编号
406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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