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可吸收骨内固定植入物产品临床评价资料怎么撰写
可吸收骨内固定植入物产品未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3“无源医疗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产品推荐路径》具体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需注意,如产品符合《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2020年修订版)》中“可吸收四肢长骨内固定植入器械”情形,需经临床试验批准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
1.同品种临床评价
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的对比、分析、评价,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的项目和格式出具评价报告。
2.临床试验
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还需符合YY/T 0466.1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语种。说明书、标签中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据等需相互一致,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说明书中涉及注册证载明内容的,应与注册证及其附件保持一致。同时,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