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公司运营管理中,自然人股东与公司之间,难免会有一些资金往来,如股东从公司借款、股东借款给公司等。这类往来款,剪不断理还乱,挂账金额越多,持续时间越长,就越容易出问题。同时,现在监管部门很关注这类往来款,其中的涉税风险及法律风险不容小觑。
那么,股东从公司借款、股东借款给公司,有哪些税务风险?南阳企常青小编给大伙分析分析。
股东借款给公司
1
长期挂账“其他应付款”
如果公司存在长期未付债务,可能被视为“不必归还”,而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股东是否视同提供“D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所列视同销售服务是指“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自然人属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如果自然人股东借款给公司,则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情形,不用计算缴纳增值税。
3
是否涉及“纳税调整”,计算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