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公司如何办理

保险公估公司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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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业。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四、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公估业务:

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3)风险管理咨询;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公估机构,如果股份或出资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五、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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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

 

(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的;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的;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的;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股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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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13 21:11
所属行业
工商服务
编号
4061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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