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 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企业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需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